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敦促其履行,经敦促仍不履行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