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敦促其履行,经敦促仍不履行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