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二)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三)要求人民调解员回避; (四)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