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