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二十五条 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但当事人共同选择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