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