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示停车信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停车秩序管理职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未建立停车场管理制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停业后未清理标牌、标志、标线、定位器、道闸等设施设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