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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