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减少配建停车位数量或者改变配建停车位功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