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应当包括城市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设施、口岸、广场、公园、镇和村的主要路口、治安复杂的路段和路口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派有关部门组织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市、区财政体制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