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信息化、建设、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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