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公共安全需要时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