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应用,由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权利人负责;有关部门或者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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