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因市政施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或者拆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或者拆后复建方案,征求公安机关意见并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