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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