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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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出租屋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出租屋...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市出租屋管...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安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指导出租屋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镇街应当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机制,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并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职责: 协助职能部门采集出租屋基础信息,...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收集到的出租屋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出租屋管理相关...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禁止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采取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屋消防安全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管理。出租屋编码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送房...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水、电、燃气、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履行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产权归属定期对出租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电信...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管理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反出租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应当通过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落实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依托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汇总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市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镇街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从事与出租屋管理无关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出租屋的违法问题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通报规范及处置程序,并将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处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出...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安装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建设行政、市场监管等...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相关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由执法部门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