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依法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四)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采集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五)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查验,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注意事项,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六)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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