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还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