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二)住房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四)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 (五)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住房承租人遵守所在地管理规约,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发现共同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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