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送房屋租赁信息; (三)向房屋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其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发现租赁当事人和实际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