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管理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