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水、电、燃气、电信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履行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产权归属定期对出租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电信等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租赁当事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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