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住房门禁视频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位集体宿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