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 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