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管理。出租屋编码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并纳入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