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禁止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情形的。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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