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