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安机关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指导出租屋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管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建立房产中介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出租屋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