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评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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