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 (二)负责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三)指导各区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四)协调各区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五)组织公安、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制作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清单,供相关部门或者租赁当事人使用。 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编码信息编制、维护和更新; (二)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 (三)协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与通报; (四)组织各镇街开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出租屋基础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记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面积、实际用途、使用状态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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