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收集到的出租屋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汇集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镇街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导入、更新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实现治安、消防、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商事登记、税务、卫生健康、信用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出租屋智能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