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通报规范及处置程序,并将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处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出租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市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