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