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建设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