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出租屋的违法问题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反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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