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镇街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出租屋管理相关信息,从事与出租屋管理无关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或者公开租赁当事人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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