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