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安装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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