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建设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