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