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