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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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和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应...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的城乡规划蓝线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积应当大于1...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滨水岸线的规划建设应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保证滨水空间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并对公众开...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接...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流域内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由政府进行回购,也可...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对前山河流域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体设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前山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前山河流域河涌、水库、湖塘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实行...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生态控制线,明确湿地公园、城市绿地、生态廊道等的保护控...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涌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前山河外江引水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清淤疏浚...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前山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控制...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河涌整治,保障河涌行洪畅通;定期开展河道...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前山河流域湿地公园、雨水花园建设,加强自然湿地生态...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构建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在前山河河岸营建防护绿带,修复拓展河...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 (二)毒鱼、...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前山河流域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环保行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