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排水等部门和香洲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划定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设立监测设施,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阶段性控制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前山河流域交接断面水质应当逐步改善,水质状况作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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