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前山河流域的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市环保、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前山河水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