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二)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项目;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建设项目; (四)影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