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的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山河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或者通告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