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由政府进行回购,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