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实时向社会公布排污情况。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实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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