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对前山河流域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者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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