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前山河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前山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前山河流域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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