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流域内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镇、工业园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暂停审批限制,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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